一、是单个国家商标注册;
二、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三、是欧盟商标注册;
四、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
(一)、单国注册
即,分别在各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及实行的商标注册程序略有不同;有些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而有些则使用“注册在先”原则;注册所 需的时间也各不相同,短的需一年左右,长的则需5-6年。并且,各个国家的商标有效期、费用和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所以,单国注册的差异性导致不可能在此归 纳出一个系统的特点,如需要进行单国注册,我公司会针对具体需求,由专业顾问或国际代理人与客户沟通并出具书面方案或建议函。
另外,由于各国商标法不尽相同,使得涉外代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通常涉外商标注册申请需委托该国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事务所提交。如果国内代理机构不够专业,可能导致商标被驳,也可能因申请前考虑不周全而导致临时驳回或多次答复官方意见使国外官费和律师费增加,费时费钱。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目前为止,马德里所有缔约国共有91个。我们中国于1989年10月加入《协定书》,于1995年12月加入《议定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仅是马德 里所有缔约国之间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方式,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指定多个缔约国进行注册。但是,马德里申请需要国内申请基础,即:如 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纯协定书成员国,那国内基础申请必须已经初步审定或注册;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议定书成员国,那国内基础申请必须已经受理或初步审 定或注册。
通过马德里方式进行注册,若遇到官方审查意见或官方驳回,则转入单国程序进行处理。
1、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 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3 年10月16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2 个缔约方。
国家 |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国家 |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阿尔巴尼亚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亚 | 1995.12.25 | 2009.12.11 |
阿尔及利亚 | 1972.7.5 |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2000.3.17 | 立陶宛 |
| 1997.11.15 |
亚美尼亚 | 1991.12.25 | 2000.10.19 | 卢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亚 |
| 2001.7.11 | 摩纳哥 | 1956.4.29 | 1996.9.27 |
奥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2007.4.1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巴林 |
| 2005.12.5 | 马达加斯加 |
| 2008.4.28 |
白俄罗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时 | 1892.7.15 | 1998.4.1 | 荷兰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 1996.3.29 |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 1992.3.1 | 2009.1.27 | 波兰 | 1991.3.18 | 1997.3.4 |
博茨瓦纳 |
| 2006.12.5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保加利亚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国 | 1989.10.4 | 1995.12.1 | 韩国 |
| 2003.4.10 |
克罗地亚 | 1991.10.8 | 2004.1.23 | 摩尔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罗马尼亚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罗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马力诺 | 1960.9.25 | 2007.9.12 |
朝鲜 | 1980.6.10 | 1996.10.3 | 塞尔维亚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麦 |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新加坡 |
| 2000.10.31 |
爱沙尼亚 |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芬兰 |
| 1996.4.1 | 斯洛文尼亚 | 1991.6.25 | 1998.3.12 |
法国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鲁吉亚 |
| 1998.8.20 | 苏丹 | 1984.5.16 | 2010.2.16 |
德国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兰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腊 |
| 2000.8.10 | 瑞典 |
| 1995.12.1 |
加纳 |
| 2008.9.16 | 叙利亚 | 2004.8.5 | 2004.8.5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岛 |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2011. 6.30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马其顿 | 1991.9.8 | 2002.8.30 |
爱尔兰 |
| 2001.10.19 | 土耳其 |
| 1999.1.1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库曼斯坦 |
| 1999.9.28 |
日本 |
| 2000.3.14 | 乌克兰 | 1991.12.25 | 2000.12.29 |
哈萨克斯坦 | 1991.12.25 | 2010 .12.8 | 英国 |
| 1995.12.1 |
肯尼亚 | 1998.6.26 | 1998.6.26 | 美国 |
| 2003.11.2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乌兹别克斯坦 |
| 2006.12.27 |
拉脱维亚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莱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赞比亚 |
| 2001.11.15 |
纳米比亚 | 2004.6.30 | 2004.6.30 | 阿曼 |
| 2007.10.16 |
欧盟 |
| 2004.10.1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2008.12.8 |
以色列 |
| 2010.9.1 | 菲律宾 |
| 2012.7.25 |
新西兰 |
| 2012.12.10 | 哥伦比亚 |
| 2012.8.29 |
墨西哥 |
| 2013.2.19 | 印度 |
| 2013.7.8 |
卢旺达 |
| 2013.8.17 | 突尼斯 |
| 2013.10.16 |
注:(1)“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2)目前,纯 “ 协定 ” 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为 1个,即:阿尔及利亚。
(3)目前,纯 “ 议定书 ” 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为 37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 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 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
(三)、欧盟商标注册
位于西班牙 (Alicante)阿里肯特 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它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欧盟下属的内部市场协调局负责“欧共体” 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所以商标获得“欧共体” 商标注册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受到保护。
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7个,只要在一个成员国遇到驳回或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注册最终被驳回的,则整个欧盟申请都会被驳回。
欧盟成员国(27个):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丹麦、 爱尔兰、 英国、 葡萄牙、 西班牙、 希腊、 奥地利 、芬兰、 瑞典 、马耳他 、塞浦路斯、 波兰 、匈牙利 、捷克、 斯洛伐克、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斯洛文尼亚、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是由前法国殖民地、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盟,共有16个成员国。其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受非洲知 识产权组织的约束,而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注册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保 护。因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无自己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进行注册。
非知组织成员国(16个):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附:国际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和好处
1、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
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虽然现在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如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等,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 在。
2、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市场的推进,而国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 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 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3、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及查询等问题,很有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很可能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4、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
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国家甚至长达5-6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为以后的品牌推广打下基础。
5、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6、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迫切的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 品牌。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