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内容摘要
1、指令介绍: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欧盟承压设备指令由97/23/EC更新为2014/68/EU,新指令将于2016年7月19日起强制实施《承压设备指令》(以下简称PED指令)是欧盟众多指令中针对承压设备的指令,对承压设备基本安全要求(ESRs)做了规定,保持了欧盟承压设备的现有安全水平。其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和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估。
具体内容更新日期如下:
2014/6/27:发布;
2014/7/17~2015/2/28:第13条过渡期;
2015/2/28~2015/6/1:旧指令第9条与新指令第13条可同时使用;
2015/6/1:取消旧指令第9条,使用新指令第13条;
2016/7/19:取消97/23/EC,实施2014/68/EC。
2、认证模式改变:
3、PED指令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承压设备可分为I、II、III、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的工程实践SEP(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进行操作。
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识。
1) 设备类型 : 压力容器、管道、压力附件、安全附件
2) 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应视为气体。
3) 流体组别
1组——危险性流体:易爆炸的、极易燃的、高度易燃的、易燃的(最高许用温度超过闪点)、剧毒的、有毒的、和氧化的
2组——非危险性流体:1组以外的流体
4) 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公称尺寸DN
5) 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
根据以上信息,参照《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制造商可以确定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然后在选定分类图中,根据设备的最高许用压力PS和容积V/公称尺寸DN,标出坐标点,从而确定承压设备的类别。
承压附件既可按压力容器也可按压力管道分类,二者中取其相关的一种。当容积和公称尺寸都被认为相关时,承压附件的类别应取其中的最高类别。
安全附件一般被归为IV类,但是作为特列,一些特殊设备的安全附件可归属于与其所保护设备相同的类别。